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淮安市古淮河保护条...

十二、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:“(一)在古淮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、雨污合流的排水口的,由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,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...


相关搜索

热门搜索